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学院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营造鼓励创业、勇于创新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激发创新创业激情,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学院认定的申请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
二、修读年限
实行弹性学制。创新创业学生的最长在校学习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三、休学与复学
申请创新创业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可多次申请休学创新创业,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也可申请复学。
四、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一)创新创业学生实行指导教师制。
(二)实行创新创业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有效融合。学生创新创业期间,可免修实习实训、创新创业教育等实践类课程,并计入学分。
(三)创新创业的学生每学期课程学分修读不受最低修读学分限制。
四、毕业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后,即可申请毕业。
五、帮扶与奖励
(一)学院各类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向创新创业学生全面开放。
(二)学院加大投入,联合政府、企业、社会、校友设立各类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专项基金。
(三)对在学院申请创新创业基地的项目,学院可免费提供场地,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图书借阅、仪器设备借用等服务。
(四)创新创业经历与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考核指标,学院设立学生创新创业专项奖,每年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