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适应市场人才需求,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437必赢会员中心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为主、惩戒结合,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依次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年,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处分期间,学生每月必须向学生处递交思想汇报。处分期间,学生表现良好,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应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期间,仍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拒不改正,期满未能解除者,将给予升级处分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1年以上,被开除学籍的,将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各系负责通知学生领取或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院可采取强制措施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生违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学院认定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学生违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五)学院认定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二)若在评奖评优期间,取消其已取得的获奖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及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经多次教育无效者。
第十一条 观看、传播、复制淫秽书刊、音像以及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一)凡参与者,根据次数的多少、数额的大小、情节的轻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首者或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场所或设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抛扔、摔砸酒瓶和杂物,扰乱公共秩序,故意破坏公共卫生者,给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一卡通、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变造、伪造、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印章、成绩单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院许可,私自在公寓及校园范围内经商者,可以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教室、宿舍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以及发生不文明行为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损坏消防设施或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者,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可以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在宿舍随意接电,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者(含电炉、电热器等),除没收用具外,给予通报批评;不听劝阻,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经学生处公寓管理人员同意,私自留宿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夜不归宿或经常在熄灯之后归宿者,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可以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宿舍、教室、食堂、门卫等制度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破坏环境、楼道、教室、宿舍、食堂卫生和秩序,私自张贴海报、商业性广告等,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态度蛮横,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者,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严重损害社会风气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猥亵侮辱女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可以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学院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侮辱、骚扰、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损坏公共或个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或加倍处罚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参与传销、从事不良网络信贷、利用他人信息从事“校园贷”等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网络账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捡到他人财物拒不归还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策划、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的处分:
(一)肇事、打架者:
1、以语言挑逗、谩骂或以其它方式损毁他人人格和尊严,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伤情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伤情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5、先动手和为首打架者,从重处理;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招集外部人员滋事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参与者:
1、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证、提供凶器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因作伪证或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人致伤者,除按本条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承担受害者的全部医疗费和适当的营养费,如不按期缴纳相关费用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网络进行违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评奖、评优、资助、竞赛、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赌博、变相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具、场地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以现金、转账、实物等为赌注,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赌博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旷课(包括上课、实训、社会调查、军训和劳动等)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的处分:
(一)10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二)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和擅自离校者,除双休和节假日外,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者,除其成绩按学籍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考试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
2、为首组织集体作弊的;
3、考前通过不正当方式窃取试题的;
4、其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实习、实践过程、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院纪律或不按学院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有违纪行为的,比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应当按规定文明离校:
(一)毕业生离校前违反本规定者,按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做暂缓发放毕业证处理,缓发时间为3个月至1年。
(二)毕业生在校时发生的违纪行为,离校后才被查出者,仍按本规定处理,处理决定书寄至毕业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公寓管理、社团管理、学术道德等方面,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违纪处分规定。归口部门依处分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根据事实、理由及依据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审核;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处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说明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校园公告栏张贴、校园网公示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437必赢会员中心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