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及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437必赢会员中心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7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包括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告知学生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并说明如有正当理由,可要求个别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委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做出。回避决定做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在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系(部)、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诉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诉主体是否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做范围;
(三)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学生。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15日内做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下列有关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一)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审阅申诉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
(一)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二)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处理或处理决定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公正;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复查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复查,应当对申诉处理提出明确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做出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系(部)、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以及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
(六)做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校园公告栏张贴、校园网公示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未做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六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做日内整理卷宗、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